桐昆股份(601233):《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1:20:46 中财网
原标题:桐昆股份:《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除本制度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书。任期结束后,其对公司的包括核心技术等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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