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河南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等,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此外,如因上述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际含义的表述调整等非实质变更,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1999]09号文批
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号码为豫工商企
410000100020652。 | 第二条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1999]09号文批准,以发
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4026968。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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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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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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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
|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进行。 |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2/3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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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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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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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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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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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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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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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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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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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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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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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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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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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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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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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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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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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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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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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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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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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议。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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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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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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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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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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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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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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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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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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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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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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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
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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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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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由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
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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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
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
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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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
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
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
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
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
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
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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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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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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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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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四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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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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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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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
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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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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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
| |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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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拟
辞职董事出现应当立即停止履职的情形除外。除前款
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但拟辞职董事出现应当立即停止履职的情形除
外。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
|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
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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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决定因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决定因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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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
| 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
…………
(二)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二)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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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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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审计委员会或者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
| |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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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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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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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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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 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部,具体负责如下事宜:
(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的筹备;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文件资料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的保管;
………… | 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部,具体负责如下事宜:
(一)股东会和董事会等会议的筹备;
(二)股东会、董事会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保
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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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
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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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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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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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
分之一。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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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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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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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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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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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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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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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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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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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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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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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
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设监事
会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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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依法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
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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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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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
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
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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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
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
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
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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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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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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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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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
| 告,………… | 告,…………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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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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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必须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并且追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
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必须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并且追加同期
银行贷款利息。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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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
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关规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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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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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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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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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
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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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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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的
披露信息。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
合并两种形式。…………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其他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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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其他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
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
|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其他证
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予以解散。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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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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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
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
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
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
的合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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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其他证
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
| 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
认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
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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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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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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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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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手续,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信息为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