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600285):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有关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和期限,经部门分管领导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证券部。 申请单位/部门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报请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制度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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