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60319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对内规范运作,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推动 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事务的对外发言人。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合理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 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将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并应当为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上发言、 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网”)或 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公司官网 第十七条 公司将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官网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官网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 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 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官网进行及时更新,并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时,应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节分析师会议、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 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五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如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 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调研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 工作制度》,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邮箱,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由专 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或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官网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 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六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并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和座谈方 式,使参观人员、座谈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 息隔离,避免在参观、座谈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公司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上证e互动平台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上证e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 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 第四十条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上市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将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 予以展示。公司定期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 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予以发布。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 性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网站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且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 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新媒体平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重视新媒体平台的沟通渠道,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如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的,公司将在公司官网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与部门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董秘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董秘办公室人员中安排1-2名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承办和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该等工 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 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 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 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 补偿。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 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 予以提供。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 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 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 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 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 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 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 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将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并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五章危机处理 第六十条 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 况: (一)媒体的重大负面报道; (二)重大不利诉讼; (三)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五)其他引起证券市场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六十一条 针对媒体的重大负面报道,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一)解决跟踪媒体、判断负面报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争取在影 响尚未扩大之前处理问题; (二)发现有对公司重大负面报道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 理层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部门应对媒体报道的事项进行调查,并 就报道真实性、解决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结果,在上报监管 部门后,予以公告;董事会秘书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 第六十二条 针对重大不利诉讼,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或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发生重大不利诉讼时,应及时进行披露,根据诉讼进展进行 动态公告; (二)诉讼判决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就诉讼判决对公司产生的 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 第六十三条 针对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或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受到重大处罚通知时,应及时公告; (二)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措施予以公 告; (三)若公司认为相关处罚不当,应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同时 就事情的进展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 第六十四条 针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 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年度亏损时,公司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三)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下滑或者亏损进行认真分析,并 提出对策; (四)董事会秘书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本制度,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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