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然气(603393):新天然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1:46:03 中财网
原标题:新天然气:新天然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文件名称: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文件编号:新天然气-【2023】-董办-F15
文件版本:第A/1版
制定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机密等级:秘密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日
生效日期:2025年10月日

目 录

1 总则 ................................................. - 1 - 2 人员组成 ............................................. - 1 - 3 职责权限 ............................................. - 2 - 4 决策程序 ............................................. - 3 - 5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 3 - 6 议事与表决程序 ........................................ - 4 - 7 回避制度 ............................................. - 5 - 8 附则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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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发布日期主要修改内容拟稿人审核人
A/02023年12月30日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张莉刘东
A/12025年月 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规定,对本规则有 关监事、监事会,以 及股东大会等条款予 以修订  
     
     





文件名称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版次A/1发布日期2025年10月日
文件编号新天然气-【2023】-董办-F15页次1-6制定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1 总则
1.1为规范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根据股份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2 人员组成
2.1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2.2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文件名称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版次A/1发布日期2025年10月日
文件编号新天然气-【2023】-董办-F15页次1-6制定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2.4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股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股份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5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2.6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股份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资料。

2.7《公司法》、股份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3 职责权限
3.1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1.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3.1.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2除上述职责外,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3.2.1拟定分公司(含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3.2.2拟定应由股份公司推荐或委派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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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3.3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4决策程序
4.1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4.2.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股份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股份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4.2.2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4.2.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2.4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4.2.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2.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4.2.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5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5.1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5.2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须经股份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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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或2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5.3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5.4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5.5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5.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5.5.2会议期限;
5.5.3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5.5.4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5.5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5.6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6 议事与表决程序
6.1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6.2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6.3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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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6.4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6.5股份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6.6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股份公司支付。

6.7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6.8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9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股份公司董事会。

6.10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7 回避制度
7.1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7.2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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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股份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7.3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7.4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8 附则
8.1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股份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8.2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3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股份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8.4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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