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6009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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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1:50: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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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马应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现场参观、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等。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九条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时,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过程中应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专栏等,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投资者的日常沟通交流。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实施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档案,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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