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达(68880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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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2:05: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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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瑞可达: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苏州
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
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苏州
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二)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产品投资;
(四)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
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经营管理团队(EMT)会议
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人民币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七)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
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人民币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10 100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经营管理团队(EMT)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子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团队(EMT)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投融资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投融资部门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团队(EMT)会议审批决策。
第十三条 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独立评估,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
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并形成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六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团队(EMT)会议审批决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收回对外投资、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 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应当予以清理,核销债权、债务,撤销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书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按规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
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
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
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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