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欧博(688656):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2:05:43 中财网
原标题:浩欧博: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的任职要求。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股东会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八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实际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董事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董事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大于其所实际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2、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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