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石科技(300725):内部审计制度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批准其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 如对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存在独立性冲突,应当及时报告并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在履职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是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运营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参加专业的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专业培训等,以保持专业、有效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在每年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核准通过后的审计计划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募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子公司经营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或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报总经理审查;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向总经理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例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执行审计项目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出具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审计结论送达后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书面反映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在审计委员会处理被审计单位意见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制度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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