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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科技(688159):有方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2:35:50 中财网
原标题:有方科技:有方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为 3名,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如果有职工代表,则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担任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人,委员会主任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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