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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科技(688159):有方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2:35:50 中财网
原标题:有方科技:有方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就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计划交易日前通知相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给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证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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