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方科技(688159):有方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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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2:35: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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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有方科技:
有方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深圳市
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
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
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三)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举办分析师会议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 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络沟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互动平台的相关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五条 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互动平台定期举行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节 电话咨询、传真和电子邮箱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当号码、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当参加说明会,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责任人可以出席会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该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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