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方科技(688159):有方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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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2:35: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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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科技:
有方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
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深圳市
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深圳市
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前召集人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战略委员会审核;(二)上述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与有关各方洽谈的过程与结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拟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草案等材料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接受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战略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计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十三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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