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光电(688011):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2:41:25 中财网
原标题:新光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及《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包括科创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
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授权
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
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
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
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
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
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
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
营秘密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
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上证e互动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
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
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加以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
示。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九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
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
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
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
况召开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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