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光电(688011):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2:41:25 中财网
原标题:新光光电:内部审计制度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
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遵
照执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法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法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法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法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审计法务部的有效运作。

第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法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法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法务部应当将重大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
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重大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及
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还应当关注各方面专项管理环节,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控股子公司管理等。

审计法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档案管理
相关制度的规定,将审计档案进行移交,且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十年。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法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法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法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根据要
求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
根据要求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根据要
求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根据要求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
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
年或根据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
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审计法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法务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
人,审计法务部有权建议公司相关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