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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包装(00222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06:04 中财网
原标题:合兴包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0月)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不定期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的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资格。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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