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包装(00222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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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06: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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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合兴包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厦门
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厦门
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
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
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因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酌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厦门
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