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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包装(00222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06:05 中财网
原标题:合兴包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年修正)》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3、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5、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6、提高公司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可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时,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若在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以及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分红情况;
5、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6、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1)公司董秘办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董秘办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2)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3)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秘办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信息采集:组织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3、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材料;5、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6、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8、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和建议;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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