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立(00221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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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26: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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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大立: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章和《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其它管理系统保持诚实、有效的方法之一。内部审计机构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审计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内部审计室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组织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范围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后,根据重要性原则、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第十六条内审工作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负责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两个月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计划工作日程表及人力资源计划,以供审批。年度计划工作日程表的重大变动须经过批准。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权限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其必需的权限如下:
(1)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2)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或其他机构部门等交换意见,进行沟通。有权组织或参加有关会议。
(3)有权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4)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以保证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5)经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聘请外部专家是为了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6)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与外部审计进行协调,以利于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7)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和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审计结果的有关文件。
(1)内部审计负责人在机构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实现其职责的阶层报告,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报告对象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内部审计机构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核对事实,征求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意见,以便包含不同的资料或观点。
(3)内部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归档备案。
(4)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机构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十条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