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龙互连(300913):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40:47 中财网
原标题:兆龙互连: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内容。

第七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材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信息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见附件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交由董秘办保留存档,董秘办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其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一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事由及报送时间 
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签字签 署: 时间:
部门负责人/主管审批签 署: 时间:
董事会秘书审批签 署: 时间:
董事长审批签 署: 时间:
信息提供部门经办人: 时间:
 负责人: 时间:
附件二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函告。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司报送的如下文件及相关保密提示函:
1、 ;
附件三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司报送的如下文件及相关保密提示函:
1、 ;
使用上述文件的单位及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号码联系电话
      
      
      
      
特此回函确认!

单位名称: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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