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30081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3 第三章职责和范围....................................................................................................................4 第四章权限...............................................................................................................................6 第五章审计报告.......................................................................................................................7 第六章监督...............................................................................................................................8 第七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8 第八章附则...............................................................................................................................9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其他管理系统保持诚实、有效的方法之一。审计部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审计活动。 第三条 审计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五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审计部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审计部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内部审计负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范围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人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则、公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所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离任(职)审计;(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以下活动进行审计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募投(预算)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该等事项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范围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在重要性原则、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第十八条 内审工作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两个月负责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计划工作日程表及人力资源计划,以供审批。年度预算和计划工作日程表的重大变动须经过批准。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权限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其必需的权限如(一)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二)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或其他机构部门等交换意见,进行沟通。有权组织或参加有关会议。 (三)有权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四)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以保证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五)经批准,审计部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聘请外部专家是为了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六)审计部有权与外部审计进行协调,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审计部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七)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和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审计结果的有关文件。 (一)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报告对象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部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核对事实,征求被审计者、组织及管理层的意见,以便包含不同的资料或观点; (三)审计部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被审计者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并由审计部归档备案;(四)审计部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到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督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一)内部评价,由审计部、审计委员会等掌握审计知识的人员定期开展,评价工作的方法应当与其他评价业务的方法一致; (二)外部评价,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由合格的、机构外部的独立评价员或评价小组来进行质量保证检查; (三)由机构其他部门(如人事、法律或财务部门)的人员开展的评价,不是独立的外部评价,尽管这些部门在机构上独立于审计部,但这些评价人员可能会引发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内部审计负责人应把外部评价结果报告提交给董事会。 第七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审计委员会审议后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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