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30081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46:19 中财网
原标题:玉禾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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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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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新闻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前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发布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八)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等事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存档期限十年。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八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业绩报告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示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二)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十年。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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