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300436):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50:55 中财网

原标题:广生堂: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章程(2024年4月)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宁 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现公司登记机关为福建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7297027606。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 式设立,在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现公司登记机关为宁德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7297027606。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 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并 依法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首席运营官、首席科学家、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首席运营官、首席科学家、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包括福建 奥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叶理青、宁德市柘 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国 平、李国栋。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持有的 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 持股比例 出资方 发起人名称 出资时间 号 式 福建奥华集团有 净资产 1 32.86% 2011.07.31 限公司 折股 北京昆吾九鼎医 净资产 2 药投资中心(有 20.00% 2011.07.31 折股 限合伙) 净资产 3 叶理青 14.28% 2011.07.31 折股 宁德市柘荣奥泰 净资产 4 科技投资中心 12.86% 2011.07.31 折股 (有限合伙) 净资产 李国平 5 12.86% 2011.07.31 折股 净资产 李国栋 6 7.14% 2011.07.31 折股 净资产 合计 100% 2011.07.31 折股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包括福建奥华集团 有限公司、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叶理青、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李国平、李国栋。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出资方式 发起人名称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例 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 净资产折 1 1,840.00 32.86% 2011.07.31 司 股 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 净资产折 2 1,120.00 20.00% 2011.07.31 资中心(有限合伙) 股 800.00 净资产折 叶理青 3 14.28% 2011.07.31 股 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 净资产折 4 720.00 12.86% 2011.07.31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股 净资产折 李国平 5 720.00 12.86% 2011.07.31 股 净资产折 6 李国栋 720.00 7.14% 2011.07.31 股 净资产折 合计 5,600.00 100% 2011.07.31 股            
              
        序 号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 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福建奥华集团有 限公司32.86%净资产 折股2011.07.31        
        1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 司1,840.0032.86%净资产折 股2011.07.31
 2北京昆吾九鼎医 药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20.00%净资产 折股2011.07.31        
        2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1,120.0020.00%净资产折 股2011.07.31
        3叶理青800.0014.28%净资产折 股2011.07.31
 3叶理青14.28%净资产 折股2011.07.31        
        4宁德市柘荣奥泰科技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20.0012.86%净资产折 股2011.07.31
 4宁德市柘荣奥泰 科技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12.86%净资产 折股2011.07.31        
        5李国平720.0012.86%净资产折 股2011.07.31
 5李国平12.86%净资产 折股2011.07.31        
        6李国栋720.007.14%净资产折 股2011.07.31
 6李国栋7.14%净资产 折股2011.07.31        
         合计5,600.00100%净资产折 股2011.07.31
  合计100%净资产 折股2011.07.31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9,267,000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9,267,000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59,267,000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9,267,000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30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180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 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项时,必须经出席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二款第(一)、(二)、(三)、(五)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 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70% 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以上以 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至(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 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 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6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个月 内举行。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2 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2 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或电讯/传真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 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 身份。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参会 股东将有效身份证明传真或通过其他方式 提供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并以其按该项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 确认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10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10 收到提案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20 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公司应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要求发布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公司应根据股东会审议提案的要求发布股东会补充 通知。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 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 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决议无效; (六)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会议需要关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 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决议应 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 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 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六)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该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 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 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能 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 然人。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 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 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八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 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 理财。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八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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