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名科技(300522):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以及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对外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1、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7、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8、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提供信息的部门(包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包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各部门(包含子公司)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包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部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法务部。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或处罚,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提出的可能涉及重大事项的相关问题; (四)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五)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七)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八)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九)公司认定的其他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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