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高新(300478):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正式公开。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报送且尚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士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当将登记表、保密提示函等有关资料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 第三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规则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附件1: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保密提示函 :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7、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人员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特此提示。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