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300478):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12:35 中财网
原标题:杭州高新: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不能再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财务部门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织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在依据充分、流程合规的前提下,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核实相关数据,同时研判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做好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处理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为资产损失管理的牵头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在依据充分、流程合规的前提下,合理预计损失并核实相关数据,做好相应的资产损失确认、计量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资产发生减值迹象时,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或者引起减值准备的因素消失时,提供能够证明减值或者转回的相关书面资料,包括减值准备或者损失计提或转回的数额、计算方法和过程、依据的条件等。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七条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由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减值准备金额或损失金额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九条资产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十条应收款项的减值准备公司
对所有应收款项根据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参照以前年度应收款项实际损失率,并结合未来回收风险的判断及信用风险特征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并据此计提坏账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租赁应收款、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作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十一条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对于债权投资,公司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债权投资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具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其他债权投资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其他债权投资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具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执行。

第十三条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使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将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负债表日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资产负债表日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资产负债表日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十六条商誉减值准备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八条投资性房地产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
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四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条在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与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不能再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应当确认该项资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公司确认各项资产损失时,由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金额及确认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核销的申请报告,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2)形成的过程和原因;(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4)核销的原因及依据;(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6)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7)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存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及坏账的核销单笔不超过评估净值100万元或单批次评估净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二)生产用固定资产、存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及坏账的核销单笔超过评估净值100万元或单批次评估净值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坏账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形成的坏账。坏账损失的确认依据包括: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关清算文件。

(二)债务人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五)债务人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其他足以证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近三年未对债务进行追偿,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且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项的款项的。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出包方、合作经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关清算文件。

(二)被投资单位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三)被投资单位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其他足以证明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四条合同资产减值、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资产盘点表、盘点差异情况说明、处理方案及内部核批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应取得关于资产报废、毁损、残值情况说明、质检报告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及保险公司理赔确认单等;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损失,应取得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及保险公司理赔确认单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按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对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四)监管机构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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