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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利(301066):公司章程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12:45 中财网

原标题:万事利:公司章程对照表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 公司称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类别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 下表所示:第二十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 股份数为100,902,960股,每股面值1元人 民币。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表 所示: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34,923,11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234,923,111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34,923,111股,每股1元人民币,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 遵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 遵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 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同) 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 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 关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它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担保,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可 以豁免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 行。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担保 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 行为。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 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及 以上的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两 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 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 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公司)提供 担保的,可免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 程序(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 后及时披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 体(包括本公司)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 供担保,应当遵守本条的相关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 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审议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 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 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述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 于按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露和履 行相应程序。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审议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 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 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 于按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露和履 行相应程序。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以豁免按照第(六)项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 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人向 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市公司按与 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本章程中的交易事项是指: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 资,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交易事项:购买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活动。以豁免按照第(六)项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人向 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市公司按与 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本章程中的交易事项是指: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 资,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交易事项:购买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 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 举行。
第四十五条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即不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 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 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合适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合适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 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 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第五十三条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 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九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第五十四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不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不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八条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对于审计 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符 合条件的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 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第六十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 托书。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 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 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 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 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 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具体详见《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累积投票制以本公司《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予以详细规定。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 结束后立即就任,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另行 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但股东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 规定。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的各 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的 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 人的提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聘 的程序为: (一)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董事会成员中设职工代表的,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选聘,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独立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独立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内仍然有效。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状况下 为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名,副董 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职工代表 董事;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前提下,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但交 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在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前提下,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但交 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除外);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千分之五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行 为,其中构成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列明的必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上市公司进行本 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除外);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千分之五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行 为(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可免于公司 董事会审议的除外),其中构成本章程第四 十七条列明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上市公司进行本 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
围。 (三)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与 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 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七)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 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 项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 项的规定。 (八)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 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 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三)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与 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一)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 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 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 项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 项的规定。 (四)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 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 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 项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 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 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 单笔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未到达需要董事会批准的标准的, 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未作出 规定的,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 批。 (四)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一方 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一 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或者薪酬;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 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 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 项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 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 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 单笔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未到达需要董事会批准的标准的, 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公 司股东会决议或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未作出规 定的,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 务: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一方作为承销团成 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薪酬;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应当提前三日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可不 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条一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应当提前三日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经全 体董事同意后,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 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 式或记名投票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 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 式或记名投票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等电子通信方 式、书面传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十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 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审计委员会 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 议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现场会议与通讯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则审计委 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机构 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1名,提名委员会成 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 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由3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1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 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委 员会召集人及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定期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 营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和调整进行研究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 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公司监事会应当 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 人的提名。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 内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二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二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持续发 展的前提下,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周期:在符合利润分 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推行以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使 用已到位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持续发 展的前提下,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周期:在符合利润分 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推行以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 5.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6.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8.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使 用已到位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且超过10,000万元;或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若公司当年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五。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七)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红方案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且超过10,000万元;或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若公司当年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五。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七)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4.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 5.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 6..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
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主要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 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如公 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红方案 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主 要问题;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如公 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 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第一百六十二条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审计 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会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 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日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日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者《监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 认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九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第二百〇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三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则内容 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第二百〇七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则内容 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内容均保持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