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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利(30106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17:27 中财网
原标题:万事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因故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创业板规范运作》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和报送相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十四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屏蔽内幕信息,不主动探寻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五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岗位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详见附件2)并妥善保存,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结合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第二十三条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号姓名国籍证 件 类 型证 件 号 码股 东 代 码所 属 单 位 / 部 门职 务 / 岗 位联 系 手 机通 讯 地 址与 公 司 关 系关 系 人关 系 类 型知 悉 内 幕 信 息 时 间知 悉 内 幕 信 息 地 点知情 方式内 幕 信 息 内 容内 幕 信 息 所 处 阶 段内 幕 信 息 公 开 时 间登记 时间登记 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填表说明: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

3.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此表如为公司自己登记则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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