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河(300137):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22:48 中财网
原标题:ST先河:内部审计制度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除负责人外的审计人员聘用、辞退,由内部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部门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因审计产生的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1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被审计单位核实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5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内部审计部门,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表达;若超过时间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如确属审计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纯属双方看法不一致,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
(六)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内部审计部门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连同审计报告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意见书和决定下达后5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在未做出修改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效;
(八)内部审计部门同经营管理、人事部门商定审计结果落实事项,制定《落实审计结果责任表》,连同审计报告抄送财务总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
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人事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十)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违反国家、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出审计处理,提出处罚建议和意见;
(十一)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及成员企业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检查、审核公司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目、凭证、账簿、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三)有权参加公司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四)有权参与公司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五)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需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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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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