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河(300137):筹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22:53 中财网
原标题:ST先河:筹资管理制度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满足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筹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筹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合理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如发行股票、债券等),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统筹组织和实施;公司向银行借款,由财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和执行。

第五条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的职责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安全。

第七条与公司筹资业务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财务部门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章发行股票筹资
第八条公司发行股票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发行工作。

第九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开展股票申报、发行等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债券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后,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可以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实际情况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并编制本年度借款额度申请,提交总经理审批,必要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在批准的额度内,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超过已批准的额度的,超出部分按前款要求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向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应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在融资活动中充分维护公司信誉,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如债务性筹资涉及担保事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筹资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筹措资金到位后,公司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十七条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照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方可改变资金的用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应当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同时,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借款业务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台账的内容不限于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计息方式、借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筹资活动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岗位分离情况;授权审批合规性;资金使用及偿还情况;筹资文件及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若在监督中发现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内部审计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筹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独立监督,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筹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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