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河(300137):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三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如董事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离职董事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八条董事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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