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30073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委员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主任委员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主任委员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六章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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