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30073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26:33 中财网
原标题:明阳电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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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档案室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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