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300739):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2 —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5%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四条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记载内容包括: (一)活动时间; (二)活动地点; (三)活动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四)参与活动的特定对象基本信息; (五)沟通内容记录; (六)公司向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公司要求记载的信息。 第六条 证券部负责人应当将上述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承诺书、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上述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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