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603198):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制度,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 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当及时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 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七)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制度进行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制度进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或者财务负 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长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二节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相关负责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 交信息披露文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 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证券部报告 并报送相关文件; 2、证券部在知悉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和编制临时报告,并及时向全体董事通报; 3、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核签发;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 交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相关负责人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 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和保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四十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 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后,在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四节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 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公司未经公开的重要经营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 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 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非 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 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四十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 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等内部控制的有关程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五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七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督促本单位(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 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单位(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单 位(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八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单位(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 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条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其薪 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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