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603198):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系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其职责,协调和 组织具体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 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 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 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 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 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 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监管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 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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