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603198):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企管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企管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或通讯 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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