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603198):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建议、方案。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 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 生,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八条 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证券部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 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公司证券部; (四)由公司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 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证券部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当有2名及以 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 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认为本人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并申决事项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本次表决。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并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的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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