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603198):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如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筹备会议 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表 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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