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603198):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 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部人员、财务部处室及以上负责人,前述人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 露 第九条 个人信息申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证券部通过 上交所业务操作系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和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增持公司股票的, 应在增持前2个交易日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证券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增持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由于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部报告,并提交《股份变动情 况申报表》。证券部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证券部 提交《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审核《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同意后,证券部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存在上交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部报告,并通过证券部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窗口期或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 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短线交易,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第二十五条 公司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出现大幅 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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