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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电股份(603618):杭电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32:24 中财网
原标题:杭电股份:杭电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光盘、电子文件等形式,须经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30%
次超过该资产的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公司需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讨论、编制、传递、报送、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产生以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需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地方证监局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向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前,应先确认其已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确定其通过其他形式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尽量使用专用设备,确保信息不外泄。相关材料的打印、复制、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者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者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者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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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 信息知悉途径及方式知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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