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603618):杭电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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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32:2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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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杭电股份:
杭电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二) 通过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公司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交流平台,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再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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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接受电话咨询;
(五) 邮寄资料;
(六) 分析师会议或者说明会;
(七) 广告或者其他宣传资料;
(八) 现场参观;
(九) 路演。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0571-63167793)、传真(0571-63409790)和电子邮箱(stock@hzcables.com)等,由公司证券部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的接听接受,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门应当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定期和即时的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汇集与公告机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透露或者发布公司尚未确定的信息和任何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六)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八)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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