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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电股份(603618):杭电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32:27 中财网
原标题:杭电股份:杭电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自己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者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向上交所申报个人信息,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者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或者追究民事赔偿。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超出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因国家法律法规等修订而与其发生抵触时,按国家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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