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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600778):友好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32:37 中财网
原标题:友好集团:友好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因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披露临时报告的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门(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并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投资机构、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沟通联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列席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安排,视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披露事项进行研判,对信息披露中涉及其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培训学习,协助其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保障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公司总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主动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相关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二十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二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在监管规定的期限内,董事会秘书与总会计师协商定期报告计划披露日期,向董事长报告同意后确定;
(二)证券事务部门根据披露时间制订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各定期报告编制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职责范围内涉及的定期报告编制内容,并由证券事务部门整理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经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审阅,董事长审核后,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认真了解、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按照披露规则的要求及时起草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临时公告所涉及的事项或交易须履行审议程序的,在该等事项或交易的审批程序完成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形成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报请董事长审核后,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进行披露;
(五)临时公告所涉及的事项或交易无须履行审批程序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及时通报董事会,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六)证券事务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具体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四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控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条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并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十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参(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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