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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600778):友好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32:38 中财网
原标题:友好集团:友好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及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和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增强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交流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与证券分析师的现场座谈或线上交流;业绩说明会、专项说明会或沟通会;投资者接待;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监管部门平台、中国投资者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电话、传真与电子邮件等。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调研,应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六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事先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召开情况。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二)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六)建立与财经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营造健康的舆情环境;
(七)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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