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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600778):友好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32:38 中财网
原标题:友好集团:友好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提供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事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各参控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等。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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