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603806):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并应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应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业务收付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理等工作,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签署的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的框架协议或相关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中心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告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批。 (三)财务中心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约。 (四)公司财务中心根据交易台账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执行交割,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中心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七)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远期外汇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财务中心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达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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