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股份(600038):《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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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42: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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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强
监督、控风险、促发展”的作用,促进公司内部管理的合法
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
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
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
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
益等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
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
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
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
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
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公司建
立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及配套制度,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运
行,并持续完善改进。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与公司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
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
会计、经济、法律、工程及相关技术、管理等工作背景。内
部审计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公司规章
制度,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
能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
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审计监督责
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
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应秉持
职业谨慎态度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管理及业务管控情
况,有广泛的知情权、查询权、报告权、奖惩建议权。公司
各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可根
据工作需要,要求提供工作计划与总结、预决算方案,会计
统计报表和经营管理分析等资料;审计人员有权接触与审计
有关的记录、资产和人员,有权查询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和
信息技术系统,有权调阅并复印公司会议纪要、业务或财务
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内部审计报
告程序,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沟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对奖励与惩罚处理享有建议权。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
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人
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
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落实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主
要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
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
业及周期性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有重
点地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要点,按
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审前调查;
(四)拟订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批准后实施;
(五)审计实施前,应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
被审计对象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其提供的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
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现场审计结束,编写审计报告,根据需要确定是
否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八)根据需要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批准的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
机构和人员;
(九)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
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审计机
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在
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申诉者,视同无异议;
(十)被审计对象应根据要求向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
执行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可实施后续审
计,检查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
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
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
部审计部门应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纳入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
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
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二)关联交易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三)是否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是否设定担保、
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
其他重大争议事项;(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
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
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
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
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
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
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以被审计单位为责任主
体、审计机构督促检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上下
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举一反三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协同联动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
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拉条挂
账,建立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按照“四性”(全面性、及
时性、彻底性、统筹性)的整改要求,以及“六到位”(账
务调整到位、资产损失挽回到位、建章立制到位、追责问责
到位、举一反三到位、机制建设到位)的整改标准,督促问
题整改闭环归零。审计问题整改应纳入本单位督查督办范围,
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系统性分析,研究问题根因,结合分
析指导业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及时按程序向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主管单位移交线索,按程序核查后,按
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公司纪委
按程序移交有关线索;涉嫌违法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处置结论应向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结果应用,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
所发现问题,贯彻好“三个区分开来”,找准病因、开出良
方,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
意”,判定“无禁”还是“严禁”,划分“失误”与“违规”
的界限,在能监督、会监督、善监督中激励干部员工干事创
业、担当作为。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干部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要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的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
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
在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中,对其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纠正的问
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
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
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保管,按
相关规定送交公司档案部门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需要、
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
对非相关主体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按审计年度、审计项目分类实施审计档案
存档管理,保证历史审计档案存档可查,审计档案存档管理
按照各单位内部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创造必
要的工作条件: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
了解;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内部审计
部门或专兼职审计人员;
(二)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应给出必要
的工作时间及资料;
(三)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公司
财务预算,必要的办公条件应予以保障;
(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所需的时间
和经费应予以保证。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职级的审计岗位,
审计人员的职级待遇标准应比照单位平行职能部门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外勤审计作业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补
贴,补贴标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审计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审计机
构和审计人员,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失职、渎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应追究其
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
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内
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经批准后作
出经济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
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
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敷衍应付、推诿
扯皮、屡审屡犯、虚假整改等,造成问题整改不彻底的,按
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惩处。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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