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股份(600038):《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 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 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除法规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 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 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 日内,应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综合管理部移交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离职人员开 展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 承担的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如发现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 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 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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