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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股份(600038):《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0:42:40 中财网
原标题: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
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
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除法规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
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
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
日内,应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综合管理部移交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离职人员开
展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
承担的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如发现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
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
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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